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要分情况而论:1、预收账款各行业有一定的挂账期限,到了这期限就要转收入,转收入就会产生利润,有利润当然要交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5、《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75号),“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而这里的条件则更为细致,必须同时具备。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征企业所得税呢,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的区别在于,1.所属科目类别的不同,预收账款属于负债类科目;应收账款属于资产类科目。2.性质的不同,预收账款即企业先收款然后再交付商品;应收账款即企业先交付商品然后再收款。3.在会计处理上,企业的“预收账款”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不设置该科目,而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计入“应收账款”科目。“应收账款”科目用于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应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