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政府补贴收入都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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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收入给企业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免税,不同背景或条件下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在增值税、所得税上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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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2013年2月1日—2020年2月29日
不征税收入:该阶段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而且中央财政补贴不存在征税收入的例外。
2020年3月1日后
征税收入: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如果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为征收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征税收入: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如果不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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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 一般情况下,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也不可以扣除。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 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征税收入:不能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列3个条件应作为征税收入,收入与支出相配比,那么对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列3个条件,企业也可以自愿选择作为征税收入,这时对应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