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是指那些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贸易公司。这些公司的业务重点在于国外,通过市场调研,将国外商品进口到国内销售,或者将国内商品销售到国外,从中赚取差价。外贸公司的业务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在执行这些业务时,外贸公司需要具备进出口权,并且整个过程中需要与多个进行交互,包括海关、商检、银行、外管局、退税科、国税、政府主管部门等。外贸公司的成立和运营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以获取外贸经营资格,并需要到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获得与这些部门有关的经营业务的许可。
其主要的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 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对于按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在实际结算时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可以在结算月份进行调整,对于企业已经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的,不能够直接调整原申报数据,而应在以后月份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对于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产生差额的,须在下期进行账务调整,相应的应同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由于以上原因需进行账务调整的,其会计处理为
(一)对本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前期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 入的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蓝字或红字)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1.出现上述情况进行账务调整的同时:
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正数或负数)。
2.对于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销售收入:
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