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物设定的于物权变动时的限制性条件,转让的土地未达到25%以上的投资,属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房地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用5%的征收率差额征税;
(2)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适用一般计税:受让的土地进行了开发再转让,则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土地未进行开发而直接转让的,土地价款不能抵减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房地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用5%的征收率差额征税;
(2)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且不适用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即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适用税率即9%计算销项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按3%(现行政策可以减按1%)的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差额计税;
(2)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适用3%(现行政策可以减按1%)的征收率全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