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无产权车位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zongju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3号)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并非以是否有房屋产权为依据,只要属于上述解释的“房产”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企业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并非是租金性质,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在增值税上按照“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应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都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房产税上,房地产企业转让地下无产权车位取得的收入也不应当认定为租金,应当不征收房产税。并且地下车位实质上已发生了转让,受让方取得了收益、处分的权力,房产税应当是取得车位使用权人为纳税人。
其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公司购买的地下车位没有产权,但应当缴纳房产税。对自用的车位区分情况:如果购买的属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停车位从价计征房产税时可以打折;购买的非单独建造的地下停车位,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在土地使用税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zongju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位与财税〔2009〕128号规定有所区别,不适用财税〔2009〕128号规定。因为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一般是不计容,即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应当在地上计容面积中进行分摊,地下车位因不计容,实际占地面积为0,按照“税不重征”原则,对公司购买的不计容的地下停车位应当不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