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自己的产品,无论送人、对外投资或自己留用,都应与卖出产品一样缴税。这背后的原因并非是国家“舍不得送税闹腾出来的”,而是有着合理的经济考量。从税收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将这些行为视同销售征税,那么企业就可能通过这些方式来规避纳税义务,从而导致税收不公平。视同销售也有助于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其核心是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增值部分征税,来实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如果某些行为不被视同销售,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影响税收的正常征收。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没有直接的货币收入,但实际上产品的价值已经通过投资的方式实现了转移。如果不将这种行为视同销售,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纳税义务,也会导致接受投资的一方无法获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影响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进项税额转出的本质与目的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时,税务局不让那些已经记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科目的借方数额进行抵扣。通过借记有关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加大 “应交税费”科目的贷方数额达到不让抵扣的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那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基于企业经过营运活动增值后,要再交销项税额的前提。如果这些进项税额未来不产生销项,也就是不再交税,那么不进行转出的话,就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产品,这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售产品时进行抵扣。但如果企业将这些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建造职工宿舍,那么这些原材料就不再产生销项税额,此时就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如何判断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对于某一经济事项,增值税 “视同销售” 和 “进项税转出” 不能共存,即 “视同销售” 了,肯定不要“进项税转出”;“进项税转出” 了,肯定不要“视同销售”。那么,如何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呢?这里有两个标准:先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1.看是否增值
若产品或货物经过生产或委托加工实现了增值,那么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这是因为,增值后的产品或货物在流转过程中,其价值得到了提升,应该按照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例如,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没有直接的销售行为,但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实现了增值,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同样,企业将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也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
如果货物或产品没有经过增值过程,那么就需要看其用途是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
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简、免、福、人),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转出。简:简易计税免:免征项目福:用于员工福利人:用于个人消费这是因为,这些材料在企业内部使用,没有实现价值的增值,也没有进入流转环节,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就会导致企业少缴纳增值税,影响税收的公平性。
这是因为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在生产过程中实现了增值,其价值得到了提升。无论是用于企业内部的消费、职工福利,还是用于对外的分配、捐赠、投资,都应该按照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例如,企业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食堂,是内部使用,但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耗费了企业的资源和劳动力,实现了增值,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同样,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也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B.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
外购的货物在购进时已经包含了进项税额,如果用于企业内部的消费、职工福利或用于非应税项目,由于没有实现价值的增值,也没有进入流转环节,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而当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分配、捐赠、投资时,由于进入了流转环节,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需要将其视同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但如果企业将这批商品用于对外捐赠,就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