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转账“520”“1314”被认定为赠与,无需返还
股东退出公司的6种常规途径
股东从公司借款如何处理
1.股东出资期限
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3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Zui长为5年;对于存量公司,Zui晚应在2032年6月30日前实缴全部出资。
由于现行《公司法》没有限制出资期限,存量公司普遍均存在天价注册资金的情况,存量公司应当尽快核查公司章程,若原章程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应当进行调整。
2.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删除了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则,只保留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可以同步调整,也可保留原约定,因为该规则允许章程另有约定。
3.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第57条明确了“会计账簿”“股东名册”为股东行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
新增股东可以委托中介结构查阅相关资料。
新增股东可以查阅子公司的相关资料。
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公司章程不得限制,公司章程需要对上述事项进行修订。
4.股东会名称调整
新《公司法》删除“股东大会”的称谓,统一成为股东会,若原公司章程中有股东大会的,应调整为与新《公司法》一致。
5.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三会
根据新《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法律允许并认可通过电子通信方式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对于确有需要线上召开会议的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线上召开会议的方式、授权等事项进行细化。
6.表决权比例的表述
新《公司法》将现行的“半数以上”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过半数”,根据规定,“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为避免歧义,章程中应明确决议生效的表决权的数量条件,与新《公司法》的表述保持一致。
7.删除执行董事
新《公司法》第75条取消“执行董事”的称谓,如果公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可以不设立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应将章程中所有的“执行董事”调整为“董事”。
8.职工董事的产生办法
根据新《公司法》第68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职工人数超过300人,公司章程中必须约定董事会中须包含职工代表董事,并约定职工代表董事的产生方式。
9.董事会表决
新《公司法》第73条新增,,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为避免决议不成立或无效,原章程约定的出席和决议比例与73条冲突的,应当进行修改。
10.监事会表决
现行《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新《公司法》第81条明确为:“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章程可做相应调整。
11.经理职权
除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外,新《公司法》不再列举经理职权(现行公司法第49条),而是规定经理职权由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
为了操作便利,权责清晰,建议公司在章程中罗列经理的职权范围;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不写明经理的具体职权,而是由董事会给出概括授授权或单独授权;当然,也可以不做调整,仍然按照现行公司法列明的8项职权执行。
12.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不再局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而是扩展至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但选任范围仍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在修改章程时,除了职务表述外,还应关注选任范围。
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可在章程中进行明确。
13.利润分配
新《公司法》第212条明确,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此前章程有不同约定的,应当调整至与新法一致。
14.合并非全资子公司
合并持股90%子公司,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价款比例可以由公司章程约定。
15.章程引用公司法条文
新《公司法》的修改幅度较大,法条序号变动较多,章程中若引用了现行《公司法》的条文序号,应调整至新《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