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赔偿责任的10种情形

更新:2024-07-07 08:30 发布者IP:112.10.243.94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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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监、高赔偿责任的情形

1.协助抽逃出资

新《公司法》第53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减资

新《公司法》第226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关联关系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22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186条: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财务资助

新《公司法》第163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执行职务致损

新《公司法》第188条: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190条:董事、髙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第191条: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髙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受指示损害公司利益

新《公司法》第192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髙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8.董事会决议致损

新《公司法》第125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9.违法分配利润

新《公司法》第125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未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新《公司法》第232条: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238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联董事的书面报告

新《公司法》第139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的权利

1.被无因解除时的赔偿

新《公司法》第71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2.董事责任保险

新《公司法》第193条: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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