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内部转让,法律均不作限制,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有限购买权。
●外部转让,不需其他股东同意,但须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84条,通知的内容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二、减资
股东通过减少出资的方式退出公司的方式,俗称“退股”。新《公司法》允许不等比例减资,因此股东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彻底退出公司。
●等比例减资,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减资,股权结构保持不变,不会打破股东内部原有的利益平衡。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等比例减资只能减少中小股东的出资额,不能达到完全退出公司的目的。
●不等比例减资,又称定向减资。减资后,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一般针对个别股东。关于表决比例,新《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决定,股份公司须达到章程约定的标准。
三、股权回购
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或者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1.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
2.分立、合并、转让主要财产,股份公司的公司僵局不包括“转让主要财产”;
3.解散事由出现但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
新《公司法》第89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该回购权仅 限于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解散公司之诉
当出现公司僵局时,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公司僵局的情形: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资不抵债、亏损等经营性问题不属于公司僵局。
五、分割夫妻股权
●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解除婚约的情况下,才可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
在满足《民法典》第1066条的情况下,可在婚内分割夫妻共有的的股权。
●不属于夫妻共有股权,不能分割:
1.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权;
2.通过婚内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该股权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3.通过获赠或继承所取得的股权,赠与人和被继承人已明确作出意思表示该股权归属夫妻一方所有;
4.婚后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所购买的股权。
五、继承股权
新《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权均可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时,股权继承可以对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六、抛售股票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如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的方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