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扩大
原《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新《公司法》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这一改变如何理解?
首先,是选任范围扩大了,即一般的董事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其次,强调了必须是执行公司事务的人,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人不能选任。也就是说,如果选派普通员工或不相干的第三人,也即常见的“背锅大狭”,如果能证明自己并不是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人,没有实际管理公司,那就能证明选任无效。
2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制度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制度是新《公司法》此次新增加的制度,是“背锅大侠”们的福音。
在此之前,“背锅大侠”们因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会面临自己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群的困境,想辞任法定代表人的名号,但因为没有实权而无法办理。
现在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而且辞任是送达即生效。这里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董事或经理的,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再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过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不愿意签字,公司或股东不得不走繁琐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程序,而现在新《公司法》规定是需要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就可以了。
4章程的修改
新《公司法》不再要求公司章程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则是记载产生、变更的方法,这样以后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就不需要再修改公司章程了。
5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这里要强调的是法定代表人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区别于《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在其他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才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