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一般填报完A105010《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就完事了,对吗?
张小瓜一直也是这样以为的......
但是!这位友友提出:
针对视同销售行为,在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后,还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30 行“其他”栏次调减上述视同销售所得。
蛤?张小瓜一头雾水......
一增一减,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税了呗?
寻寻觅觅政策出处大半天,终于确定一定以及肯定友友的质疑是对的。
张小瓜大为震撼!“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哇......
01
政策依据
先看看为什么这位友友说“还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 30 行“其他”栏次调减上述视同销售所得”。
政策出处是啥?
国税2019年第41号《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文件19年就出了,惭愧。
但是!“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每个字都认识,说的是啥意思?
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的差异不是通过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来调整么?
显然,“其他”项调整的不是老生常谈的“非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这些。
那调整的是什么差异?
接着分析,接着找!
国税2020年第24号《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捐赠支出“账载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破案了!
“其他”项调整的是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账载金额。
问题就出在这了。
张小瓜原来认为“账载金额”就是账面上确认的“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金额。现在看来,账载金额=账面确认的“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其他”项调整额。
这个世界真颠哦......
现在只剩下Zui后一个问题:
账面确认的“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有什么问题?为啥需要调整?怎么调整?
举个栗子:
企业(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自产文具直接捐赠给当地中学,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3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会计处理上当然没有问题。
但是!
国税12366纳税服务平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
20.如果企业本身是批发医疗用品的,如进价10万,售价是15万,现在将这批外购的商品作为捐赠给定点医院了,现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税前扣除按10万还是15万呢?
答: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确定收入。具体操作上,按照被移动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对于捐赠支出,虽然会计按成本确认,但是税法按公允价值扣除。
即:
账面确认的捐赠支出=捐赠货物成本+销项税额=93万元;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账载金额
=捐赠货物公允价值+销项税额=100+13=113万元
=账面确认的捐赠支出+“其他”项调整额=93+20=113万元。
“其他”项调整额20万就是公允价值和成本的差额,也就是视同销售所得。
至于为什么税法要按公允价值扣除,可以试着这样理解:
我们把捐赠分为两步:先把货物对外销售,然后拿着销售款进行捐赠。
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
对外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用销售回款捐赠,回款当然就是公允价值加上税费啦。
(当然,实际会计分录不能这么做哈)
这就印证了开头友友的质疑:
在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后,还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30 行“其他”栏次调减上述视同销售所得。
理一下:
第一步: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按公允价值填报视同销售收入;按成本填报视同销售成本,公允价值与成本的差额为视同销售所得;
第二步: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其他”项,按成本+相关税费填报账载金额(”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金额);按公允价值+相关税费填报税收金额,调减第一步视同销售所得;
第三步: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账载金额=第二步的税收金额;若账载金额+以前年度结转的>扣除限额,税收金额=扣除限额;若账载金额+以前年度结转的<扣除限额,税收金额=账载金额+以前年度结转的。
额,说清楚了么......
还是看看栗子吧,栗子好消化。
02
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企业(一般纳税人)通过市红十字会捐赠自产的一批货物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攻坚,公允价值100万元,生产成本80万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3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100*13%)
公益性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的,免征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3
贷:营业外收入 13
第一步:A105010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
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税收规定需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视同销售成本80万,纳税调增所得20万。
第二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账载金额=成本+相关税费=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93万;
税收金额=公允价值+相关税费=100+13=113万。
纳税调减所得20万,抵消了第一步的视同销售所得。
第三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公益性捐赠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账载金额=第二步税收金额=113万;
税收金额=全额扣除=账载金额=113万。
也就是说,该公益性捐赠不仅可全额税前扣除(由于没有产生纳税调整,其实捐赠支出还是按93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并不是上表的113万),视同销售行为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按照张小瓜原来的理解:捐赠支出按93万全额扣除,视同销售调增20万,20*25%=5,就要缴5万的税了呀!
阿弥陀佛......
有人又问了:
既然”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税,我可不可以不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
不可以呀。
首先是不符合填报规范;其次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扣除基数,不填报的话,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是减少了嘛!
03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企业(一般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自产的货物一批,公允价值100万元,生产成本8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800万。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3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第一步:A105010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
同上。
第二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同上。
第三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账载金额=第二步税收金额=113万;
扣除限额=800*12%=96万;
由于账载金额>扣除限额,税收金额=扣除限额=96万。
虽然,账载金额由93万调整为113万,导致本年捐赠支出的纳税调增增多。但是,由于该捐赠支出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Zui终会通过纳税调减消化掉。
假设下一年未发生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80万,纳税申报为:
可以看到当年调增17万,下一年调减17万,综合起来纳税调整额仍为0,同时,视同销售所得也达到不缴税的效果。
不得不感慨,捐赠支出的纳税申报表设计的蛮巧妙。
但凡不按年度分行填报,都达不到这个效果。
04
非公益性捐赠
企业(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自产文具直接捐赠给当地中学,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3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第一步:A105010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
同上。
第二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同上。
第三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由于该企业未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公益性捐赠,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延申
张小瓜在查阅资料时,看到《税务研究》2020年第6期关于是视同销售纳税申报的一篇文章:《陈玉琢:视同销售对应支出纳税调整的思路和运用》。
文章中对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其他”项的调整金额与张小瓜本篇所述的处理方法不一致:
张小瓜的“其他”项是全额调整了视同销售所得;
而其认为:对应支出的调整金额,应该在当年对应支出扣除限额余额内调整,不能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律选择全额调整。
说起来就复杂了,感兴趣的可以自行阅读,浏览器搜索文章题目即可。
目前张小瓜了解到的税务机关对视同销售的填报指引,是按照全额调整处理的。
上述观点仅供延申阅读。
文章仅针对捐赠支出做了举例,其他视同销售行为道理是一样的,不再赘述。
本篇作为视同销售和捐赠支出纳税申报的更正和补充,三篇一起服用效果更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01):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09):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
以上。
Zui后,张小瓜的一点感悟:
很多人觉得财税工作很枯燥。经过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张小瓜不仅收获了知识,同时也感受到了探索和学习的快乐。
开头写“政策依据”部分,就是想把自己探索的过程和其中的乐趣分享给大家。
读者当中能人多,张小瓜还要不断地学习。
感谢友友们的专业和对其他会计人的热忱!
学海无涯路漫长,获得滋养心欢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