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即:
向股东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
属于关联方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以及财税〔2008〕121号即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债资比的限制。
详情请移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10):利息支出(上篇,关联方借款债资比真难哇)》
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满足的条件:
1、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签订了借款合同;
3、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不管是否为关联方)支付利息时,
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5
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
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债券
举个栗子:短期融资券
2023年1月1日,A公司经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10亿元短期融资券,期限1年,票面年利率5.58%,面值100元,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23年12月31日,该短期融资券市场价格为120元(不含利息),并到期兑付完成。(本例来自注会教材)
发行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 100000
年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和利息费用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20000
借:财务费用 558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应计利息 5580
到期兑付时: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 1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20000
-应计利息 5580
贷:银行存款 10558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5580万元,准予扣除。
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债券
举个栗子:一年以上公司债券
2023年1月1日,A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以7755万元的价格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票面年利率4.5%,实际年利率5.64%,债券面值8000万元。每年付息,到期还本。(本例来自注会教材)
发行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7755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45
贷:应付债券-面值 8000
2023年末确认和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437.38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36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77.38
借: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360
贷:银行存款 360
2024年和2025年账务处理参照上表。
到期还本时:
借:应付债券-面值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这里有一个问题:
两个利息,名义利息360万和实际利息437.38万元,扣除哪个?
名义利息是实际支付的,实际利息是账面确认的。
这是不是某些文件中”实际支付“四个字带来的误导......
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张小瓜还是倾向于按实际利率确认的财务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的。
当然,貌似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不是这么理解的,具体还得咨询当地哇......
06
融资租赁
一般融资租赁(直租)
举个栗子:
2023年1月1日,甲公司就某建筑物与乙公司签订了10年的租赁协议。
(1)初始租赁期内的不含税租金为每年50000元,款项应于每年年初支付;租赁开始日,甲公司支付第一年租金。
(2)甲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20000元;
(3)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每年5%。折旧按10年计提。(本例来自注会教材)
租赁负债=50000*(P/A,5%,9)=355391
使用权资产=已付租金+租赁负债+初始直接费用=50000+355391+20000=425391
初始计量,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
借:使用权资产 425391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94609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450000
银行存款 70000
后续计量,支付租金及计提折旧、利息: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借:制造费用 40412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40412
借:财务费用 17769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7769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承租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即: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0000+20000=520000,
允许扣除的租赁费支出=520000*0.95/10=49400.
因税法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是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使用权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通过《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
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确认的财务费用税法不认可,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整:
融资性售后回租(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情况)
初始计量时,承租人不终止确认转让的资产,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
借:银行存款
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后续计量,支付租金及确认利息: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即,对于不属于销售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一致的,无需纳税调整。
07
票据贴现借款
企业将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贴现,支付的贴息,可参照“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08
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2009]312号: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