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
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由于采购方资金紧张,会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 兑 汇票,销售方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产生的票据贴现利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
这种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算不算价外费用?
是否缴纳增值税呢?
分析:
(1)根据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利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2)《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以上内容节选自《税收大数据与财务报表涉税实战分析》一书中“资产类项目涉税分析-应收票据”章节,相信很多企业对于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是不符合要求的。
该书不仅包含企业三大报表各明细科目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处理,Zui可贵的是,还从税务部门的视角对各科目的涉税风险做出了提示。
把会计和税务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的能力,往往是大部分企业财务人员欠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