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讲,是没有具体的免税条款可以进行针对性设计的。主要是看政府补助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条件。
一、不征税收入相关条件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必须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第一是有政府的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列明资金专项用途;第二是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的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管理要求,并且有相关的文件支持;第三是对该资金以及对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即在账上要对该笔资金与其他资金区分开来单独核算,该资金形成的每一笔支出都能追溯,且是按政府拨款文件的用途使用。
一般来讲,预计政府补助文件是可以获取,第一项预计可以满足。第二项需要提供相关对该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这个需要相关提供文件支持。第三项是需要对该项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能与其他资金混同,并且该项资金所发生的支出,形成费用的,不能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项较难满足。
二、会税差异
依据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税务上不管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都需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除外。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财税[2011]70号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需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若采用总额法,确认的递延收益在税务上需一次性计入收入总额并计缴企业所得税,而会计上需要按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会计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当年纳税申报时需将递延收益纳税调增,以后年度将各期摊销金额纳税调减。会计核算若采用净额法,税务上仍需对收到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收入总额并计缴企业所得税,被冲减的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计税基础按冲减前的账面价值确定)会存在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且以后每个年度将该差异对应的折旧金额纳税调增(即会计上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税务上按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三、未实际取得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纳税
关于未实际取得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如果在没有实际收到政府补助资金的情况下,符合会计的确认条件,那么,税务上的处理也应和会计一致,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当期纳税。
针对政府补助,税务上有比较特殊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关于
即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除了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相关之外,其余均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