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划转资产,是冲减权益还是计入长投?实务中众说纷纭,各有道理,下面就从会计和税务的视角谈一下我的看法。
案例:某国企A集团拟无偿划转土地资产至全资子公司B公司。A集团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1,000万,土地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4,000万,公允价值6,000万元。A集团股东对A集团的初始投资为5,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000万元),不考虑相关交易税费。
一、会计处理
对于A集团来讲,会计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方法:
方法1(冲减权益):按照权益性交易处理,A集团冲减长投和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000
方法2(计入长投):按照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十一条,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000
上两种处理方法都有道理。
一方面,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第五款,“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Zui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A集团向全资子公司B公司无偿划转资产,可以视同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入,适用权益性交易,冲减资本公积。
另一方面,此过程实质为A集团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对全资子公司B公司出资,应当认为是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为该项交易并不改变母公司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风险和报酬特征,即不会导致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时间、风险程度方面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取得现金流量的方式从直接获取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为从子公司分回股利,但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基础现金流量仍然是该项资产产生的,在相关资产的使用方式与原先出资之前相比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风险程度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变化。
我个人的观点,比较倾向于方法2,根据权益性交易的一般原则,对于A集团而言,该过程并不影响A集团所控制的资源,即不应影响A集团自身的权益,A集团的权益不能减少。A集团土地资产没有了,以对B公司股权投资的形式体现出来,A集团Zui终控制的资源没有减少,如果将来处置B公司股权,其价值并非是1,000万,肯定是要把土地资产包括进去,并没有导致A集团的经济利益发生变化,冲减其权益并不合适。
采用方法2,因为获得了子公司的股权支付,有人认为被称为“无偿”划转不太合适,其实也不必要纠这些东西,无偿划转资产,本身就是基于母子公司这种特殊交易地位才会发生,获不获得股权支付,并不改变交易实质,在广义上也可以理解为“无偿”划转。
对B公司而言,其会计处理是一致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四条“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不考虑交易税费)。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6,00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6,000
二、税务处理
所得税处理可以参照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依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zongju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5年第40号),同样存在两种划转方法。
方法1(计入长投):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即划转后A集团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划转前长投计税基础1,000万元+划转土地的计税基础4,000万元=5,000万元。
方法2(冲减权益):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税务处理的两种划转方法正好对应前述会计处理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母子公司划转资产的方式,都可以适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实务中,第二种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对于A集团来讲。按照方法1(计入长投),A集团对B公司长投的计税基础(扣税成本)是5,000万元;按照方法2(冲减权益),A集团对B公司长投的计税基础(扣税成本)仍为1,000万元,白白损失4,000万元的扣税成本,若将来A集团转让B公司的股权,将会面临多交大额企业所得税。从目前的税法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母子公司采用方法2划转资产,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投的计税基础可以增加(即划出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于A集团股东来讲。按照方法2冲减A集团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实际是一种变相减资行为,A集团股东对A集团初始投资金额和计税基础(扣税成本)要不要随之减少?A集团的股东权益被冲减4,000万元,发生变相减资,如果股东投资金额和计税基础仍保持5,000万元不减少不太合适,如果A集团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减少为1,000万元,则未来转让A集团股权时会多交企业所得税。因为转让价格是按照经评估的A集团股权的公允价值,土地资产在A集团报表出表了,但仍属于A集团控制的资源,其价值会体现在A集团报表中对B公司长投的评估增值之中。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无偿划转资产,无论从会计的角度还是从税务的角度,计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投,比冲减母公司权益更加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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