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目前是“以票控税”时代,企业经营过程中往往都是以发票为入账及所得税税前抵扣依据。
很多情况下出于各种原因,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而财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能做纳税调增处理。
汇算清缴真的是只认“发票”吗?
答案是否定的。发票仅仅是税前抵扣的外部凭证之一,也是Zui常见的凭证。 而外部凭证还包括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下分享几种无发票也能税前列支的情况:
1、A公司2月份请保洁阿姨打扫办公室卫生1次,发生费用300元;路边摊购买水果招待客户发生费用100元;打印机损坏维修发生费用150元,以上人员均是个人劳务者,费用通过现金支付。
由于以上人员均属于个人劳务者,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我们可以用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收据需要载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两点是业务必须小额零星业务,一般是个人收入单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也就是500元/次;第二点是个人或者单位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一般情况下,这种小额零星业务发生的主体为个人,我们把控单次金额在500元以下就可以了。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zongju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8〕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企业员工出差到国外,在当地发生住宿费、餐饮费共计折合人民币5000元,员工凭国外形式发票报销。
此种情况下的5000元也是完全可以税前抵扣的,“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8〕28号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B企业从C公司采购货物一批,金额为10万元,货款已经支付并且已经入库。B企业找C企业索取发票时,C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注销无法开具发票。
此种情况企业可以凭借C企业的工商注销证明文件、采购合同、非现金支付银行回单此三项必备资料税前扣除。除了上述三项资料外,辅助证明资料有货物运输发票、出入库单、会计核税资料等。由于毕竟是无票列支,企业应当尽可能的多准备资料留存,以避免后续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8〕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4、D公司从E企业处承租办公室,而办公室是E企业从F企业处承租。D公司每月凭借F公司发给其的水电费账单支付水电费给F公司,F公司无法开具发票,2月共支付水电费600元。
此种情况下,D公司可以凭借出租方E公司出具的费用“分割单”为依据税前扣除费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8〕28号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介绍了几种常见的情况,其实实务中不仅仅以上几种情况,还是建议企业在能够取得发票的时候还是尽量取得发票,只有在万般无奈时再采取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以便Zui大程度降低税务风险。比如说企业经常发生办公室打扫费用,那么可以找固定的保洁公司服务,这样从事前就规避掉“无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