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增值税留抵退税,大家可能不陌生,自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 税务zongju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来退税条件不断放松,昨天财政部税务zongju公告2022年第14号千呼万唤始出来,扩大了退税范围,放松了退税条件。
今天让我们一起回顾下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发展历程,探讨下Zui新政策。
为什么会有增值税留抵退税?
我们知道一般纳税人企业caigou服务或商品价格中其实已经包含增值税额了,如果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较少,而进行了大量caigou或者投入了大量固定资产、设备等,就会导致进项税额很多,当期销项远低于进项,就会造成增值税大量留抵。而增值税具有“链条税”属性,我们企业在caigou服务或商品时站在整个国家的角度,此部分税额已经入缴国库了,而作为企业可能一时又难以消耗,按照国际惯例,一般情况下是普遍给与退还的。
在我国以前的情况是企业一直留抵,到了Zui终的“死亡时刻”企业注销,也是不允许退还留抵税额的,Zui终只能转为管理费用。
为什么会“亏待”企业?
原因在于我guoqi业数量太多了,国家还处于“发展”阶段,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不可能拿出这么多资金去退还给企业。
为什么本次国家下决心拿出1.5万亿用于增值税留抵退税?
因为目前中小微企业由于“xinguan疫情”及各种复杂环境影响也缺钱,一个企业如果“资金链”断掉可能意味着“死亡”,如果“死亡”数量较多就会造成大量人员失业,也因为我国目前有一定财力去支持完善“留抵退税”,zhengfu宁愿勒紧裤腰带过日子,也要帮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在此,感谢zhengfu!
从历年来政策的不断扩容和完善,可以看出,“增值税留抵退税”以后是趋势所在,目前的政策也还是阶段性的,期待有一天成为普遍性政策,成为常态化政策!
啰嗦了这么多,让我们一起回顾下以往政策:
政策类别 | 一般行业 | 四类先进制造业 | 九类先进制造业 |
文件依据 |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zongju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zongju公告2019年第84号) |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zongju公告2021年第15号) |
有效期 | 2019年4月起 | 2019年6月起 | 2021年4月起 |
增量留抵税额基数 | 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 | ||
进项构成比例 |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
退税公式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
增量留抵税额限制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
行业限制 | 所有行业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 |||
其他条件限制 |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
免抵退税纳税人申请办法 |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 ||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 |||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 |||
退税后注意事项 |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 ||
骗取留抵退税处理 | 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我们可以看出,在2019年39号文中,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退税条件很苛刻!要连续6个月“增量税额”大于0,并且退税月份增量留抵税额要大于50万元,很多企业是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后续的2019年84号文和2021年15号文对条件进行了“宽松”处理,把“增量税额”50万删除,只要有“增量税额”就可以退税,对行业进行了限制,既只针对文件规定的“先进制造业”,这也是国家为了鼓励部分行业的发展。而从退税额度来讲,Zui开始只能退增量留抵税额的60%,到后面可以全额退还,当然也需要考虑进项构成比例。
那么我们看下本次新政策:
适用企业 | 增量留抵退税 | 存量留抵退税 | 备注 | |||||
微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所有制造业+五个行业 | 微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制造业+五个行业中型企业 | 制造业+五个行业大型企业 | ||
有效期 | 2022年4月-2022年12月 | 2022年4月起 | 2022年4月-2022年12月 | 2022年5月-2022年12月 | 2022年7月起 | 2022年10月起 | 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Zui后一个工作日 | |
退还方式 | 按月退还 | 一次性退还 | ||||||
存量留抵与增量留抵税额 | 假设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A,退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C,若C>=A则存量留抵税额=A,增量留抵税额=C-A,申请存量留抵退税A后,存量留抵税额归0,增量留抵税额为下期期末留抵税额;若C<A则存量留抵税额为C,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归0,增量留抵税额为下期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先申请的是增量留抵退税,则下期的存量留抵税额继续和2019年3月留抵税额比较,较小者为存量留抵税额。 | |||||||
企业类型标准 |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 与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标准有区别 | ||||||
退税公式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 ||||||
进项构成比例 |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排除计算抵扣情形 | ||||||
其他条件限制 |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纳税信用要好 | ||||||
原则 | 自愿申请退还或继续留抵 | |||||||
免抵退税企业 | 先办理免抵退税,之后符合条件可申请 | |||||||
免退税企业 | 不得申请退还 | |||||||
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企业 | 2019年4月1日起有关上述退税款的不得申请,除非一次性在2022年10月31日前退还方可申请 | |||||||
骗取留抵退税处理 | 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解读:
按月退税从先进制造业扩展为全部制造业+五个行业,五个行业分别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述行业按月退税并未规定2022年12月份到期,除上述行业外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12月份截至。
能否适用存量、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规定,可以享受,注意存量留抵退税仅可退还一次,以2019年3月留抵税额与当期留抵税额孰小为准,存量留抵税额退还后既归0,既然存量归0则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留抵税额。
以前年度增量留抵退税文件是否还有效?
由于本次政策是对财政部 税务zongju公告2021年第15号、财政部税务zongju公告2019年第84号两个文件的扩充,这两个文件作废,本次文件涵盖范围更广优惠力度更大。
我司预计会产生大量销项,是否有退税必要?
纳税人可以自行判断,留抵税额退还后,以后产生的销项将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急需资金并且留抵税额较多,那么建议企业选择退税,先渡过困难时间。
如何申请退税?
电子税务局有相应申请模块,后续可关注更新。
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或者存量留抵税后对应的进项抵减税额是否需要转回?
答案是否定的,无需转回。
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或者存量留抵税后以后多缴纳的附加税如何处理?
允许在退还的增值税额度内计算的附加税进项抵减,否则会造成重复纳税。
还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退税后的下一申报期内需要把退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填列在下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2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