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自然人A将自己持有的某公司股权溢价转让给公司B,由于双方隐瞒真实交易价格,B公司未履行个税扣缴义务,请问税务机关知晓后会如何处理?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机关会不会继续要求企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但实务当中,多半并不是企业要求扣缴,个人拒绝扣缴,而是双方共同隐瞒或忽略了个税扣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造成未能扣缴税款又该怎么办?
如在本案例中,扣缴义务的Zui重要关键在于付款环节,如果已经将款项支付给个人,想要扣缴个税也可能无能为力。此时税务机关发现个税税款流失是否可以向企业要求继续履行扣缴义务,甚至垫付个税税款呢?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按照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但如果责成依然未果又该如何?税务机关就同一件事情其实不能够连续两次处罚企业,这里的所谓责成其实没有太大意义,Zui具威慑力的还是0.5—3倍的处罚。国税zongju就此问题并未说明,在京地税征〔2003〕387号文件第二条专门进行了解释,对于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应扣未扣税款,而扣缴义务人未执行的,税务机关不得对不补扣行为进行处罚。
这里应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企业已经代扣税款但未及时缴纳的情况,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种是企业并未代扣,也未代缴税款的情况,在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第三条中做了明确: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