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
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物处理需要加盖;
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合同专用章:通常在公司签订合需要加盖;
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
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答:通常来说,企业需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具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一般需要携带以上材料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答:如果企业印章被盗、抢,因该印章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责任。
因为公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丢失后第一步应该由法人代表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属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是要让公众知晓丢失的公章已经作废,公章丢失后的第二个步骤是持报案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报纸会在第二天刊登。在哪个报纸登报声明可以询问当地工商局,每个地方规定不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报社会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到场签署同意登报声明才许可予以登报。
其三,应该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企业出具的刻章证明、法人委托授权书、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派出所报案回执以及登报声明的复印件。
其四,办理好新刻印章登记后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导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与之前丢失的印章有所不同。
Zui后,持以上所有材料到印章店刻一个新的印章。
答: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大小的区别,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盖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印章均有效。
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围大小不同,导致人们以为印章有效力大小。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Zui广的使用范围,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专用章),均可以用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05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吗?
答:可以。在合同、协议的签订中,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将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并列使用,也足以说明公章是与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订方面的效力是一样的。
答:有效,除非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得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也是有效的。
答:有效。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该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
答:有效。企业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务,盖有原企业名称印章的文件对变更后的公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原企业名称印章应当妥善保管,可以明确保管人,必要时可以对该印章进行销毁并登记备案,以降低法律风险。
答:需要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1.公司印章采取分级保管的制度,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需要领取并保管;
2.印章必须由专门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
3.公章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或被盗。是明确保管人责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2)必须严格依照公司对印章的使用规定使用印章,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在使用中,保管人对文件和印章使用单签署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的则用印,否决的则退回;
(4)检查印章使用是否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如不符则不予盖章;
(5)在印章使用中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专人管理即由公司安排专属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管理公章的使用、加印以及登记,该类事项可以制订相应的公司内部制度加以完善。
目前,小型企业的公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掌控,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公司股东,则一般较为稳妥,法定代表人身为股东本身不等同于公司,从风险防控上由于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原则上的一致性,公章对外加印法定代表人会比较慎重。
公章由专人管理便于公章使用不当时公司内部责任的追查,专管公章的人建议jinxian于行政职能部门或者行政人员,避免公章管理人员与具有对外负责销售或者采购的人员身份同一,因为后者对外从事商务活动容易使得权利的行使不透明,难以监控其用章的正当性或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