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完成人员信息采集,如果已完成采集则直接进入第二步。
1.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代扣代缴】功能模块选择【人员信息采集】;
2. 点击【添加】进行人员信息录入;
3. 填写具体人员信息,点击【保存】;
4. 点击【确定】,新增人员成功;
5. 点击【报送】,进行人员信息报送,只有“报送成功”的纳税人才能进行扣缴申报操作。
1.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经营所得】模块;
2. 选择左侧【预缴纳税申报】;
3. 系统自动带出已做人员信息采集且报送成功的人员信息,点击【公共信息】后方的【修改】;
4. 填写收入总额等信息,确定利润信息后,点击【确定】。
1. 点击对应人员姓名;
2. 进入【预缴申报编辑界面】,点击“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后方的按钮进行填写;
3.进入【减免扣除明细】界面后,减免事项选择“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确认“减免性质”和“减免税额”后,点击【确定】;
4. 填写完成,回到【预缴申报编辑界面】,核对数据无误后继续点击【确定】;
5. 返回【预缴纳税申报】界面后,查看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数据无误,即可点击【提交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