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给企业销售货物,一般应企业的需求会到相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因这一经营行为就有了缴纳个税的义务,但绝大部分个人可能缺乏相关知识不具备计算申报纳税的能力,此时个人为了规避相关涉税风险是否可以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购方要在次月15日前履行销方个人个税的扣缴义务?
先了解什么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个税的扣缴义务一般是指税法在某些项目上“强加”给购买方在履行付款义务时需承担帮税务机关收取销售方个税的义务,某些项目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不包括经营所得。我们认为个税的扣缴义务可分为法定扣缴义务和约定扣缴义务。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即为法定扣缴义务,不受购销双方的意愿影响,对双方而言有强制性(有较强约束力)和稳定性(规定不变义务不变)。购销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扣缴义务即为约定扣缴义务,完全由购销双方的意愿决定,对双方而言有约束性(有约束力但没达到强制)和灵活性(由双方博弈而定)。
个人销售货物的所得在税法上是经营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可知该所得不是法定个税扣缴项目,购买方在付款时没有法定的个税扣缴义务。那能不能设置约定扣缴义务呢?根据民商法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存在禁止性规定,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约定即为合法约定,我们认为基于购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设置约定扣缴义务。
我们还应知道可以设置约定扣缴义务并不表示履行约定扣缴义务的概率会有多高。根据博弈论理论,当购销双方是单次博弈时,我们构建一个简单模型,假定个税是5,报税成本是2,购销双方是理性的。销方守信(同意购方扣缴个税)收益-5,不守信(不同意购方扣缴个税)收益是-7(承担报税成本收益下降);购方守信(扣下个税并上缴)收益-2(承担报税成本),不守信(扣下个税不上缴)收益5。销方的Zui优选择是守信,而此时购方的Zui优选择是不守信,就会出现销方守信、购方不守信的“纳什均衡”。可知除非存在改变购方收益的博弈规则时——如购方不守信时及时给予他大于7的处罚——否则购方守信的可能性极小。
个人向企业销售货物大多数是“一锤子”买卖即单次博弈,并存在对经营所得个税征收不力和相关征税信息传递不畅(个人可能无法知晓购方是否上缴已扣的个税或知晓的成本很高)的现实,此时上述模型中的“纳什均衡”就很可能在现实中出现了。但销方的纳税义务并没有因他与购方设置了约定扣缴义务而消失,销方此时不但要承担报税成本还要承担相应的涉税风险风险成本。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购销双方设置约定个税扣缴义务虽合法,但在“一锤子”买卖中不具有现实可行性,销方个人自己或聘请专业人士申报个税比依靠销方扣缴个税靠谱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