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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与发票开具不一致,带来的涉税风险,一定要关注!

更新:2024-05-08 08:30 发布者IP:112.10.243.48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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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全面营改增以后,不同业务与行业,适用税率的差异比较大,很多企业在开展具体业务或签订合同时,人为的签订适用税率或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殊不知,增值税税收的缴纳不仅与行业有关,同时也与特殊政策有关,是需要综合考虑的。


业务案例一


合同签订时:


A企业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但是在合同签订时,并未对其设备销售金额与安装金额分别体现,而是合并签订合同金额条款,如:销售XX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销售金额100万元(提供正规有效的发票)。


发票开具时:


A企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分别罗列了销售金额与安装金额:


1、机器设备,金额:68.97万元,税金:11.03万元(68.97*16%)合计80万元;

2、设备安装费,金额:19.42万元,税金:0.58万元(19.42*3%)合计20万元。


政策依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A企业在销售机器设备时,安装部分要享受简易计税,必须“分别核算”,这里所指的分别核算,不仅仅是指会计处理上的分别核算,合同签订时,机器设备与安装金额也应该分别罗列与体现。

否则,合同签订与发票开具不符将存在极大的涉税风险。


业务案例二


合同签订时:


城东建筑公司承接了一EPC项目,总包金额1亿元,其中:设计费1000万、材料采购5000万、建筑施工4000万。


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因而又被称为“交钥匙工程”。


城东建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注明,设计部分向业主提供适用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部分向业主提供适用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部分向业主提供适用税率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时:


1、设计费,金额:943.40万元,税金:56.60万元(943.40*6%)合计1000万元;

2、材料,金额:4310.34万元,税金:689.66万元(4310.34*16%)合计5000万元;

3、建筑服务,金额:3636.36万元,税金:363.64万元(3636.36*10%)合计4000万元;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政策解析


一、国家层面


通过对财税[2016]36号文政策的解析得出“混合销售行为”为:

1、一项销售或服务行为;2、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3、以货物为主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过对财税[2016]36号文政策的解析得出“兼营销售行为”为:

1、不同客户;2、不同的服务项目;3、适用不同的税率。

也就是说,兼营与混合销售Zui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是同一项行为,如果是同一项行为,适用同一个税率。 


二、地方层面


1、《河南国税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六》问题四:

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请问EPC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答复:EPC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需要针对EPC合同中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即按各业务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额。

2、深圳国税口径(营改增操作指引,官网无,税务内部文件):

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EPC工程项目,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分析结论


通过对以上国家层面、地方层面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混合销售、兼营销售在界定上,目前存在有不清晰的地方,至少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地域上有差异;

2、营改增后,不适用“混合销售”的特殊业务,国家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如:本文案例一中的2018年第42号公告),言下之意,EPC业务没有特殊政策规定,属于同一客户、同一行为、应适用同一个税率的混合销售;

3、城东建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注明,设计部分向业主提供适用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部分向业主提供适用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部分向业主提供适用税率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多的情况是需要按其主营业务“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说,企业在签订合同或开展业务时,将本属于混合销售的业务按兼营行业为纳税,也是存在极大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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