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担保人能否免除责任

更新:2024-05-23 08:30 发布者IP:112.10.243.48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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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借款人向担保人提供了虚假的担保材料,对此不知情的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保证人可免除责任的常见情形还有哪些?


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2021年10月3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大壮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万元整。当日,被告大壮与农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农保公司为大壮向主债权人某银行提供担保,并对委托担保范围、期间及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后某银行向被告大壮发放贷款5万元。


贷款到期后,被告大壮仅偿还部分利息,某银行遂将大壮和农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大壮支付尚欠的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2万余元,农保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另查明,农保公司庭审中提交原告某银行向其提供的《大壮贷款调查报告》《土地承包合同》,该考察报告和合同用于证实大壮共有承包地765亩。但是经农保公司到相关部门核实,被告大壮并未承包过765亩土地用于种植桃园的事实,《土地承包合同》载明的村委会对该土地承包合同并不知情,也从未在该土地承包合同上加盖公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农保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某银行与农保公司在2021年3月签订的《银担互信协议》,对于双方之间的贷款合作,某银行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审批,负责提供借款人贷款项目的资料并保证真实性。


但是根据农保公司提供的证据,该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大壮的贷款项目资料均系虚假材料,调查报告严重失真,应当按照双方《银担互信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1)某银行虚构借款主体、调查报告内容严重失真、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误导农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免除农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Zui终,法院判决大壮偿还该银行贷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农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该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或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则保证人可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撤销担保行为。


上述案例中,尽管没有证据证实某银行与借款人大壮之间恶意串通,但某银行提供的借款人的贷款材料的确系伪造。并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银行没有严格根据双方签订的《银担互信协议》履行好贷款审查审批义务,应视为违约,因此免除被告农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那么,除了上述情况,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的常见情形还有哪些?


一、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无效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债务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另一种是主债务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因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也随之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对于无效的保证合同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担保主体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以下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不得以自己名义作为保证人对外提供担保。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可以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主体进行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的,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三、保证期间届满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保证责任类型的不同,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借新还旧

1.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旧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新贷的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新贷的担保人可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风险防范:

担保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的权益,一定要谨慎对待。保证合同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进行签订,并明确约定保证金额、保证期限、保证方式等主要内容,避免约定不明。


作为债权人,应提前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注意规避上述风险,避免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局面;作为保证人,应先评估主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债务本身的风险高低,明确知晓自己作为保证人的法律后果及担保责任后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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