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在矿山地下工作、对矿井瓦斯和(或)可燃粉尘有害的矿井以及存在矿井瓦斯和(或)可燃粉尘危险的地面建筑物部分(即防爆设备认证特征)中运行的设备的合格评定的所有必要信息。例如,工作站和控制系统、防爆外壳和箱体,以及设计用于防爆的不锈钢机柜;矿山设备包括各种驱动器、液压推杆、潜水泵等。
要在我国销售防爆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必须签发强制性合格证书。2013年2月15日之后,将进行认证以符合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请注意,矿山和防爆电气设备无需进行符合性声明。
自2013年2月15日起,海关联盟“关于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已在我国生效,该法规由CU委员会2011年10月18日第825号决定通过。从现在开始,防爆设备的强制性认证将仅在符合此类法规的要求时才进行。
该技术法规适用于防爆设计的电气(包括防爆组件和非电气设备),其通过确保防爆(在技术文档中指示)和防爆特殊标记的存在来识别。
该条例的规制范围不包括:
医疗器械;
仅因存在爆炸性物质和不稳定化合物而产生爆炸危险的设备;
家用和非工业应用设备,在因可燃气体意外泄漏而形成爆炸性环境的条件下;
个人防护装备;
海船、内陆和混合(河海)航行船舶、在海域和内河水域工作的移动式海上平台和钻井平台、其他浮动装置以及在其上使用的机器和设备;
用于空运、陆运、铁路或水路运输乘客和货物的公共运输工具;
核武器,核防御综合体组织的研究设施,但位于爆炸区的设备除外。
签发的防爆证书必须包含防爆设备的使用条件,根据其分类特征:
防爆设备的分类视图注意
按组 我 用于地下矿井作业的设备及其对矿井瓦斯/可燃粉尘有害的地上结构
第二 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设备(I类规定的设备除外)
第三 用于对爆炸性粉尘介质有害的区域的设备(I组规定的设备除外)
按防爆等级 “特别爆炸”(“非常高”) 适用于在不太可能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能提供所需防爆保护水平的设备
“防爆”(“高”) 适用于提供所需防爆水平且具有一种公认的可能损坏的设备
“提高防爆可靠性”(“提高”) 仅适用于仅在制造商指定的正常操作模式下提供所需防爆级别的设备
按温度等级 T1 – 450 0С -
Т2 – 300 0С -
Т3 – 200 0С -
T4 – 135 0С -
T5 – 100 0С -
T6 – 85 0С
表 1.防爆设计设备分类须经强制性认证
防爆和矿山设备的强制性认证是根据CU法规中规定的方案之一进行的:1c - 规定产品的批量生产;3C - 限批设备和 4C -设备单位认证。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根据所选方案进行测试:1c - 来自系列产品的类型样品;3c – 从派对中选择;4c – 生产单位。
对于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设备,重要的指标是: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与爆炸相关的操作安全性,在外部影响的情况下,环境条件的变化(在制造商规定的范围内)。紧急情况下,设备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周围爆炸性环境的自燃温度。
对样品的目视检查应考虑到可能成为点火源的设备部件的可用性;排放可燃气体的设备应当采用封闭结构;手动关机也是强制性的。
重要的是要注意,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时,样品必须与即将出售的产品相同。
除测试外,方案1c还涉及在认证期间和颁发合格证书后的生产分析。检验控制包括测试经过认证的样品,直到产品销售。
如果在检查控制期间发现违反所采用的安全要求,认证机构有权取消颁发的合格证书的有效性或规定消除故障的措施。在执行所有纠正措施后,认证机构决定更新先前颁发的证书。
防爆设备的标记
在获得矿山,防爆电气设备的合格证书后,卖方/制造商有权标有合格标志。防爆装置标有“Ex”标志。
带有防爆设备合格标志的标记方法在车辆技术法规的附录2中给出。
防爆标志放置在设备本身或包装上,并附有技术文件。
应用标志的先决条件是其在每个认证产品的不可拆卸部分的性能,必须确保清晰的图像、抗外部影响以及在设备既定使用寿命内的耐用性。
根据GOST R系统的“旧”要求对防爆设备进行认证
在CU的技术法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效之前,GOSTR系统的安全要求是对防爆设计的设备施加的,在认证过程中检查了是否符合要求。
俄罗斯联邦政府2009年12月1日第982号决议列出了需要强制性认证的防爆和防雷电气设备类型。目前,此类设备已被排除在决议清单之外。
获得GOSTR证书的过程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化和计量委员会第28号和俄罗斯联邦采矿和工业监督局2003年3月19日第10号“关于批准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认证规则”的决议进行的。根据2011 年 7 月 28 日第 435 号指令,规则被分配了代码 PB 03-538-03。
对于设备、整个设备以及作为防爆设备系统一部分的组件,必须获得防爆设备的合格证书(防爆证书、防爆证书)。
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协调的国家标准中规定了采矿设备的生产和操作要求。主要的是GOST R 51330.0-99(IEC60079-0-98)“防爆电气设备。第 0 部分。一般要求”。
根据 1997 年 7 月 21 日第 116-FZ 号联邦法律“关于危险生产设施的工业安全”(2011 年 7 月 19日修订第 248-FZ)第 7 条第 6 款,随着法规的开始,合法销售防爆设备的充分条件是提供符合 CU要求的证书。也就是说,对于符合技术法规安全要求的设备,不需要向Rostekhnadzor注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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