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存款如何列报,实务中众说纷纭,有的说可以作为“货币资金”列报,有的说不能作为“货币资金”列报,有的说只有质押的定期存款才不能作为“货币资金”列报,有的说不可以作为“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但可以作为“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那么,究竟怎么处理比较合理呢?
对于普通的定期存款,即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这些都没有错,在报表中如何列报呢?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存款型-非持有至到期。一方面,定期存单的发行条件允许提前支取或随时支取;另一方面,持有人没有明确将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图,或者不具有持有至到期的财务能力,缺钱的时候随时可以出售。这种情况下,定期存款属于日常的资金管理活动,应作为“货币资金”列报。无论存单的期限有多长,哪怕是超过一年,也应作为“货币资金”列报。因为此种情况定期存款的发行条件没有太多限制,转换为活期存款非常简单,只是损失利息而已。
2、理财型-持有至到期。对于定期存单的发行条件不允许提前支取,或者管理层意欲持有至到期,且财务能力证明其有客观能力可以长期持有。这种情况下定期存款属于获取“利息”的投资管理活动。作为“货币资金”列报不太合适。若期限在一年以内可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下列报,期限在一年以上可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列报。
3、担保型-持有至到期。一般用于质押担保,属于受限账户,无法提前支取,公司管理层有明确将其持有到期的意图,目的是获取较高的利息收益,并用于质押担保,而不是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使用。此种情况下,作为“货币资金”列报不合适。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一般列报于“其他流动资产”,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列报于“其他非流动资产”。
对于现金流量表来讲,如果定期存款不能随时支取,不符合“现金与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应从现金流量表中剔除。
对于定期存款列报,一方面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第九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规定,另一方面要遵循第十七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二) 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 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第十八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的规定。
对于定期存款利息,一般是到期一次性收取利息,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时候,可参照会计的重要性原则,若需要计提就按照合同利率计提。对于活期存款利息,一般是不计提的;对于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有些银行规定一旦支取,就全部按活期利率计算,有些银行规定支取之前的利息还可以按定期利率计算,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之后,期末计提的定期存款利息,不能作为“应收利息”列报,应和定期存款本金一起在相应的报表项目列报,“应收利息”一般核算的是逾期应收利息。当然,若属于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一年内应到期收回的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应作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