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虚开发票是指没有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有些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数量、单价以及金额上弄虚作假,或者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有些老板说自己有合同,也有走账,还是被认定为虚开,这是什么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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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真实业务才是认定是否“虚开”的根本
要明确一点,税务部门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与汇款记录只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佐证,是否有真实业务,才是认定是否“虚开”的根本。只有合同、有走账也可能被认定虚开。
仅有合同与款项往来记录,想要不被认定为虚开?还要符合下面的三个条件: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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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四流一致”?
怎么判定业务真实性?“四流一致”了解一下。
在说“四流一致”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三流一致”。相信很多老板对“三流一致”并不陌生,“三流一致”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统一。日常的经济活动中,随着合同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在税务稽查中,合同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也就顺理成章地提出了“四流一致”,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一致。
四流不一致就是违规?就是虚开发票吗?
也不是,在实务中,很多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只要业务真实,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是可以抵扣的,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比如委托代垫协议、授权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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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不一致可能会有什么风险?
增值税涉税风险
“四流一致”通常是税务部门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四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四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例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四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虚开发票”,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