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在诉讼中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等,法院已经相关票据开给了对方公司,对方公司也已将款项付给法院。现我公司需要支付对方垫付的诉讼费等,能否要求对方给我公司开发票?
答:
因为诉讼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按照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败诉方可以凭借法院判决书、银行汇款单和对方开具的收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