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问题来了,自建厂房的“建成月”怎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建成”的标准是什么?在会计核算时,通常理解为“在建工程”科目转为“固定资产”科目,“转固”只是会计核算的以及,与税法是有差异。案例分析:合肥某公司去税务办理注销清税,账面显示将近100万元的在建工程,被税务质疑长期挂账没有转为固定资产,涉及房产税事宜。其业务实质是别人的园区内建造了某个仓储设施,没有土地使用证,没有竣工(处于烂尾),没有房产证,财务报表显示为在建工程。注销时被税务预警为漏缴房产税。实在是冤枉税。
自建房延迟缴纳房产税,可以提供以下证明:- 没有验收,保留每次验收的手续,或者办理验收手续是有瑕疵,用以证明暂时没有“建成”;
- 没有全部投入使用,或者提供证明只是部分试用,没有全部使用;
- 证明没有全部建成,比如审批手续、验收手续、移交手续等。
税法政策对于自建厂房开始缴纳房产税没有明确的、可执行的时间开始,单从“建成”方面考虑,在实际中有多方面的因素,会计在申报房产税时如果理解不清,会产生多交税费的情况。会计不清,老板冤枉;老板不清,损失家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