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公司为生产型企业,生产某种特殊材料,下游客户为国企,每次按要求发货后总是大半年才能付款,这种情况财务应该什么时候确认收入交税?
案例中的问题是个经常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其关键点在于生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如何准确分析界定这个问题?
一、税法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zongju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认为企业销售商品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判断纳税义务的四个关键要点
从上面税法规定我们其实可以出纳税义务判断的四个关键要点:
第一个是发货时间,代表控制权的转移,也代表交易的发生;
第二个是付款时间,代表收入的确认和可靠的计量;
第三个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第二个实际付款时间同步考虑;
第四个是开具发票(正式发票)时间,代表着不论其他,增值税纳税义务一刀切的发生了。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这四个关键点的判断略有不同:
第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判断逻辑
对于增值税而言,先看发票开了没,如果正式发票开具,其他都不用看,直接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如果没开发票,再看两个关键就是交易和付款,交易当然就是发货,付款还要再看实际付款与合同约定付款孰早,但无论如何,交易和付款必须成立,纳税义务才发生。
第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断逻辑
严格来讲,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不相同,不能以是否开具发票作为判断所得税收入的标准,去掉开票的标准,依然是要看交易和付款两个关键,付款的逻辑同样是看实际付款与合同约定付款孰早,这一点同增值税是一致的。
将上面的分析组合起来,实务中常见的有五种场景:
场景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提前开具发票 | 纳税义务发生 | 未发生,属于预收 |
交易发生,收到货款 | 纳税义务发生 | 纳税义务发生 |
交易发生,未收到货款,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时间 | 纳税义务未发生 | 纳税义务未发生 |
交易发生,未收到货款,到了合同约定付款时间 | 纳税义务发生 | 纳税义务发生 |
交易未发生,收到货款 | 纳税义务未发生属于预收 | 纳税义务未发生属于预收 |
三、案例分析
按照前面的判断,案例中给出两个关键信息:已发货,但未收到钱。合同如何约定付款问题不知道,是否提前开票不知道,需要更多的信息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关键一: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半年后付款,那么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不需要确认纳税义务,除非提前付款,否则应该在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
关键二:发票是否开具?
如果发票没有开具,那么回到关键一进行判断,如果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纳税义务马上发生,所得税依然回到关键一看合同约定。
不难看出,这个问题的判断关键Zui后落在了销售合同的约定上,实务中企业一定要关注合同中对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因为很可能Zui终的财税风险就取决于这个条件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