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作为进项税的抵扣凭证吗?

更新:2024-10-19 08:30 发布者IP:112.10.243.255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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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财务:申税小微,我们公司将一批自己生产的桌椅,用于爱心助学,捐赠给了一家社会培训机构,机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可以抵扣吗?

小编:关于这个问题,税法上有所规定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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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明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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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的无偿捐赠行为,捐赠方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用于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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