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老师,我司为粮食收购企业,2024年7月份自行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但税局系统检测出daikaifapiao的身份证信息异常,故需要我司在2024年9月做冲红,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请问进项税额转出是在7月更正申报转出,还是在9月所属期做转出?
解析:(1)9月份做冲红,9月所属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2)风险提醒
①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反向开票的一种,即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票,且只有满足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自产农产品的条件,存在真实业务关系的情况下方可开具。购买方凭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票样:
②从上图2发票中可看出销售方为个人时,纳税人识别号即为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故如果从个人手中收购农产品,注意此人身份证信息中的年龄问题,年龄过大(例如大于70岁)或者过小(例如)小于18岁可能存在劳动能力缺失情形,故出现上述“身份证信息异常”风险提醒,此风险往往是怀疑业务真实性,是否虚抵扣进项等。如果业务真实,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合同、运输明细、付款证明,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原始凭证合理解释业务即可。
(3)申请开具农产品发票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②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列举的农产品;
③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④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⑤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角料要注明用途;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⑥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准确上传开票信息条款在目前数电发票下已不需要,数电发票一旦开具,会自动传送至税务数字账户与税务机关共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