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费
项目公司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管理费用”核算内容可知,开办费会计处理上不再作“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该项费用处理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将产生影响。
二、业务招待费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标准以实际发生额60%计算,在税前扣除;企业如选择自支出发生次月起平均三年摊销筹办费的,摊销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应与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之和的60%与当年收入5‰比较,孰低作为税法允许列支数额,差额部分作纳税调增处理。三、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四、筹建期间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处理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分3年摊销。02、设立环节
一、项目公司类型的影响
项目公司投资人(股东)可选自然人或法人。两者对应分配环节和清算环节所得税政策不同,转股环节相关涉税政策也有很大差别。经营净利润分配方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缴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符合居民企业之间分配股息红利免税条件的,免企业所得税。开发过程中或注销清算环节,自然人投资者需按20%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需按25%缴企业所得税,但作为法人投资主体其帐面如有亏损则可按税法规定弥补亏损。
二、出资方式的影响
土地使用权出资规定地产公司的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实操过程有很多公司存在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情况,例如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所有土地、一般的商住用地作价入股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对于以下税种的申报缴纳有所影响:
1.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即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形,应缴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已享受房产、土地投资作价入股暂不征收土增税的,在投资作价之后从事房地产开发清算时,其应按作价入股前取得该土地实际支付的金额进行扣除。也就是说,收购方应当提前考虑土地票的成本,以及增值率的问题。
3.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视同有偿转让不动产,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印花税(税率0.05%)。
5.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