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报刊登了《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公告显示,一公司在履行产业园保税区项目时,存在骗取政策扶持奖金的情形,管委会要求该公司履行支付违约金26475.9319万元(含退还政策扶持资金部分16475.9319万元)及滞纳金。
以下是公告原文。
山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4年6月17日向你公司作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催告书》(晋综改委函〔2024〕429号),由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公司在履行“深圳**信息产业园保税区项目”《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三)》(JZSTXB〔2019〕第022-03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资金的情形,构成严重违约。
我单位于2023年10月24日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决定书》(晋综示函〔2023〕715号),并于2023年11月15日向你公司进行公告送达。
你公司应按照《行政决定书》向我单位履行支付违约金26475.9319万元(含退还政策扶持资金部分16475.9319万元)及滞纳金(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的义务。但你公司收到《行政决定书》后至今仍未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向你公司催告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收款账户名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财政管理运营部;收款账户:****0000000227****;开户行: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金库代码:****16****)。
你公司逾期未履行,我单位将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