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未缴shebao,导致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员工能否要求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而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为缴费年限不足,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缴费年限不足是用人单位所造成,员工能否要求单位赔偿养老金损失?是按月赔偿还是一次性赔偿?这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吧。
不能补缴shebao,员工要求单位赔偿 35.6 万!
出生于 1958 年 10 月的王兆于 1994 年入职福建某水泥公司从事机修、焊电钢等工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仅在 2011年 1 月至 2012 年 6 月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8 年 10 月,王兆年满 60 周岁,达到法律退休年龄,但双方并未终止劳动关系,王兆依旧在公司上班。
时至 2019 年 7月王兆从公司离职,向当地社会保险中心和税务局咨询补缴shebao事宜,得到的答复是“客观上已无法补办社会保险手续”,为此,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为王兆出具了书面证明。
证明中载明:若公司在王兆在职期间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则王兆可以从2018 年 11 月起每月至少可以领取退休金 990 元。
2020 年 6 月 30 日,王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水泥公司一次性赔偿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损失 356400元。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王兆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损失 357072 元。(当地月Zui低工资 1720 元每月,从 60岁支付到 77.3 岁)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都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双方都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以王兆离职时间为准,故王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从 2019年7月开始计算,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水泥公司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王兆的养老金损失理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shebao中心出具的证明,若公司在王兆在职期间依法为其缴纳shebao,王兆从 2018 年 11 月起至少每月可以领取退休金990 元。
故一审法院判决,水泥公司应从 2018 年 11 月起每月赔付王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990 元,直至我国居民人均寿命 77.3岁为止,合计 205524 元。
二审法院认为,shebao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认定王兆损失的依据,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5524 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水泥公司自2021 年 1 月起,于每月 8 日向王兆支付 990 元,直至王兆死亡,以及支付 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16830 元。
结语
这一判决强调了shebao缴纳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老板们,别再对员工的shebao问题视而不见,别再让您的企业陷入危机!
如遇到复杂的shebao问题或不确定的政策解读,可以及时咨询专业的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