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无力偿还,不仅给个人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焦虑,更对社会稳定构成潜在威胁。
为缓解这一严峻局面,监管部门制定并推行了一系列法规条款。这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债务人的深切关怀,也彰显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上述两条规定旨在当发生不可预见且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时,合同双方重新协商条款,或在协商无果时诉诸法律程序(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维护双方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特别是,当债务人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经济形势的显著变化等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的因素而陷入还款困境时,若坚持原条款将对其造成显著不公,因此债务人有权依据规定向法院申请调整或解除原条款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这一规定允许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与贷款人协商展期,以更好地管理债务和还款计划。当然,展期的具体条件和期限需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第十七条
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第十八条 债务人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
(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
(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
(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展期;
(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
(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
(四)利息转为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
(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
(七)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
(八)置换;
(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根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重组资产的方式缓解债务人的还款压力,优化债务结构,更好地匹配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敞口。
因此对于身处困境的债务人来说,深入了解和有效利用Zui新的法规和政策至关重要。其为债务人提供了宝贵的支持和指导。相信债务人很快都能够逐步走出债务困境,重新获得自由与安宁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