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 股权、股票转让过程所涉及的增值税

更新:2024-07-05 08:30 发布者IP:112.10.243.22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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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一、征收范围

1、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3、除以下情况,以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则需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

  •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金融商品转让确认卖出、买入价

1、一次交易的情况下: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

2、多次交易的情况下:转让金融商品出现正负差时,销售额为盈亏相抵后的余额;相抵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三、相关拓展

以下是对于企业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的讨论:1、首先看是否符合征税的活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这一条规定,我国境内企业销售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有偿转让有价证券,因此符合征税的活动范围。

2、另外,从所属地原则看
依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论从第十二条正面论述,还是从第十三条的反面论述,我国境内企业销售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由于销售方是中国境内企业,因此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      综上,我国境内企业转让自己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在我国境内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服务,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
      写在Zui后,留个问题讨论:假设A公司为境内企业,投资一家境内企业B公司(投资时未上市),B公司之后在境外上市。若此时A公司出售B公司股票,属于征税范围吗?若需征税,买入价如何确认?其他条件不变,假设B公司一开始就为境外企业,那么需要征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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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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