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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新公司法全文
经过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全面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以下对董监高责任进行归纳和通俗解释:
1.【忠实勤勉义务】【概括禁止行为】(第180、181条)
新公司法规定董监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 【不得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第183条)
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有两个例外:(一)报告公司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3.【同业禁止】(第184条)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法律后果:董监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有可能触及刑事责任。【链接】刑法修正案十二
4.【对外赔偿责任】(191条)
董监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髙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核查出资义务】(第51、107条)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书面催缴。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第53、107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该规定,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违法减资的赔偿责任】(第226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不得资助他人收购本公司】(第163条)
股份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木偶董事的责任】(第192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髙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木偶董高不能免责,是连带责任。
10.【违法分红的赔偿责任】(第211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董事会决议违法的赔偿责任】(第125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2.【违反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第232条)
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清算(公司合并分立除外)。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