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得税上,资产损失分为两类,一类叫实际资产损失,一类叫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顾名思义,指实际发生了的资产损失。比如机器设备真的报废了,存货真的过期了,现金真的丢了。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没有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资产也没有物理损坏、灭失,达到了法定确认的条件。比如逾期三年以上没有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没有实际转让(可能已经没有转让价值了),也没有与对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对方可能没有重组的意愿),但通过逾期时间来判断,大概率款项收不回来了。
不论是哪种损失,企业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申报后才可扣除。如何准确申报呢?
一、自查是否满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的要求,逐项核对是否满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相关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是否都能找得到。
比如外购的资产,当初购买的时候有没有取得发票、有没有支付凭据,以证明资产的计税基础。
如果单据不齐,即便企业自行申报并税前扣除了资产损失,也很难经得起后期的税务检查。
二、判断损失资产相关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
转出的进项税会增加损失金额。
但请注意,并不是所有的资产损失都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解释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怎么判断一项资产损失是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呢?可以看具备相关行业管理经验的人在相似环境下,根据商业常识是否能规避损失的发生。
比如某地连日暴雨导致山洪暴发,洪水冲塌厂房,存货泡水霉烂,机器报废,此时产生的资产损失不是人为管理不善造成的,无需做进项税转出。
但如果公司把应该放在室内保管的存货堆在露天场地,导致存货被雨水淋湿霉烂了,这种情形下造成的损失就是管理不善造成的,相应的进项税不应抵扣。
再比如,食品企业因滞销已过期的存货报废,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吗?显然不是。就算哈佛大学商学院毕业的高材生也很难准确预测市场销售情况。相应的进项税无需转出。
三、确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资产损失税前可扣除金额和会计上当年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经常会有差异。一般是由以下几个原因导致的。
1、 会计入账原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例1,A企业自建厂房,会计入账价值100万,其中20万没有取得合规票据,计税基础只有80万,按20年计提折旧。10年后厂房被拆除了,假定没有取得处置收益。处置当年会计上按账面净值确认50万(100万原值-50万累计折旧)损失,而税务上按计税基础的净值(80万计税基础-40万累计折旧)只允许扣除40万的损失。
2、 计提跌价(减值、坏账)准备的影响
如果会计上曾经对资产计提过跌价(减值、坏账)准备,也会导致资产损失税前可扣除金额和会计上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同。
例2,A企业应收账款100万,逾期3年未收回。2021-2022年A企业累计计提坏账准备70万,2023年企业认定该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会计上按账面净值确认30万资产损失。
而税务上在2021-2022年不确认坏账损失,累计纳税调增70万,在2023年坏账实际核销的时候计税基础仍然是100万,允许按100万扣除资产损失。
3、 收到赔偿收入
如果企业收到了保险公司或者具体责任人支付的赔偿款,需要按照扣除赔偿款后的金额确认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例3,A企业2023年报废一批存货,会计上确认资产损失10万元,收到保险公司赔款2万元,则税务上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8万。
例1-例3A企业应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如下(其中例3应通过其他报表的调整,确保收到的赔偿款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没有被重复计算。受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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