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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购买机器设备作为
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
旧吗?
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规定,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
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
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
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
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75号)、《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
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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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的,可以采取
哪些方法?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
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
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
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
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
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
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
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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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的所得能否定期减免
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规定,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
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
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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