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并非法律术语,无明确定义,具体到税法视域内,重组各方通常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中的一种或多种。就增值税而言,特殊处理方式的关键词可以概括为不征税、留抵税额转移。以下就并购重组中,增值税相关规定及政策沿革梳理汇编,供各方参考。
一、关键词之一:人随资产走,不征增值税
(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货物转让不征
△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解读: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理资产,即使企业无负债或债权,但必须有劳动力去运营所转让的资产,如果没有劳动力转移,则属于增值税的应税事项。重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应税货物包括机器设备、存货(库存产成品、购买的原材料等等,与劳动力一并转让,则不征收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
△规定: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解读:财税36号文是针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增值税改革,如何征税及如何过渡文件。对原来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转让,明确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那么,对资产转让中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不在前两个文件的规定之列,仍应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无偿转让,以买入价为卖出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阿继电器案例催生66号公告——集团公司间的多次重组,Zui终资产和人的接收方同一的,不征增值税
1.重组涉增值税政策经典案例——阿继电器重组
2013年66号公告是由阿继电器重组案例引起,很多重组事项都可能有类似的业务设置,2013年1月8号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
阿继电器是一家上市公司,哈电集团作为持有期42.4%股份的大股东,决定对阿继电器进行资产重组:
第一步:以阿继电器全部资产与负债,置换佳电厂持有的51.25%佳电股份股权,同时对佳电股份其他股东建龙集团、钧能实业以非公开发行股份作为对价,Zui终受让佳电股份的股权。由于阿继电器在阿城,而佳电厂在佳木斯,将全部资产(包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人员等全部转移至佳木斯显然是不现实的,故哈电集团又进行了以下两部重组步骤:
第二步:佳电厂将置入的全部净资产转让给母公司哈电集团;
第三步:哈电集团将净资产投资于新设立的阿继有限公司。
外在表现形式上为,Zui终人员随着净资产均直接由阿继电器交于阿继有限,全部人员劳动力关系由阿继有限承继。
阿继电器收到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指出“阿继电器与佳电厂等公司签订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将全部资产、负债与佳电厂持有的佳电股份的51.25%的股权进行了置换,但劳动力没有一并转让至佳电股份,不符合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有关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置出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人随资产走,不征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务资产以及关联债权、负债经多次转以后,Zui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观税务机关。
本次交易中,人员和资产、负债Zui终均由阿继有限接受,故对交易过程中是合计的三步:阿继电器将置出资产出售给佳电厂、佳电厂将资产给其母公司哈电集团、哈电集团将资产转让或投资与新设立的阿继有限,涉及的货物转让局均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键词之二:留抵进项税额可转移
合并、分立过程中被注销企业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承继企业继续抵扣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在办理注销登机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解读:2012年第55号公告,是针对第13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细化文件,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进行资产重组,其中合并、分立会涉及到企业的注销问题,合并:被合并企业会被注销,工商登记要注销;分立:如果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要注销。注销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但在注销之前企业有留抵税额,被注销的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的留抵税额,可以由合并企业、分立企业继续抵扣,概括为进项税额的转移。
三、关键词之三:企业迁移,一般纳税人身份保留、留抵税额转移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解读:很长一段时间内,企业会通过将注册地迁移至税收洼地的方式“避开税费”,例如曾经被作为避开税费洼地的霍尔果斯、西藏等地区,企业迁移会导致工商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看情况:如果迁移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在同一个税务机关主管范围之内,这种情况下,不涉及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改变税务机关,例如锦富投资从上海迁址到江西新余,在江西新余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原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不需要变更,有增值税的留抵税额是否还能继续抵扣即是71号公告解答的问题,由税务机关签发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留抵退税可以继续抵扣。一般纳税人身份保留,在新迁入地区重新办理,继续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