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高院案例(高民法申4492):股东以个人已完成出资排除追加为被执行人,但转账未备注“股东投资款”且未予以工商公示,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甲追加某公司股东乙、丙、丁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股东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出资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作为证据,证明已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但转账记录、交易明细均未备注“股东投资款”。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乙、丙、丁均为公司的登记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7年4月10日,实际出资额均为0元。
终法院认为,股东各自主张已全额出资义务或无需承担股东出资义务,但公司登记的企业公示信息与其主张均不相符,显然难以对抗基于公司公示信息产生信赖利益的公司债权人。且鉴于某公司的身份及其未出庭质证等情况,法院未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据此,股东提出的其已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上述案例引发我们思考:汇款的备注栏是如此的重要,不容忽视!尤其是有特定性质和用途的资金,在汇款时一定要认真对待,汇款备注栏一定清晰的注明汇款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此案例给我们如下的启示:
1.股东货币出资时,汇款时备注栏一定要注明“股东投资款”,不能不备注,不能写投资款,一定要清晰的写明“股东投资款”,避免任何争议和风险。
2.股东货币出资时,汇款时备注栏未注明“股东投资款”,后的措施就是被投资企业原路退回资金,由股东重新汇款,备注栏注明“股东投资款”。
如果被投资企业因其用于生产经营花费掉了,无法退回资金给股东,可由出资的股东出具情况说明该笔资金是实缴的投资款,且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被投资企业在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取得法律上的认可,以避免任何争议和风险。
3.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定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作价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到被投资企业,一定要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出资证明,并在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取得法律上的认可。如房地产、土地和汽车等需要确权的,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股东借款给被投资企业,后股东想改变资金性质作为实缴资本金,好的措施是被投资企业归还股东资金,股东收到资金后重新汇款,并在备注栏注明“股东投资款”。
如果被投资企业因其用于生产经营花费掉了,无能力退回资金给股东,可由出资的股东出具情况说明该笔资金改为实缴的投资款,且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被投资企业在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取得法律上的认可,以避免任何争议和风险。
| 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21日 | ||
| 法定代表人 | 汪斌 | ||
| 注册资本 | 100 | ||
| 主营产品 | 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财税合规 资质许可 项目申报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 ||
| 经营范围 | 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财务咨询;税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企业信用服务;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管理 | ||
| 公司简介 | 杭州好又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注册公司、代理记账、财税合规、资质许可、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的服务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创业服务。好又快坚持以专业性为核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可靠的服务。经过5年多的打磨,我们组建了一只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并遵循新的法规和标准、具备广泛的行业背景和专业技能、能够灵活应对各类需求、并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的团队。作为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