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学习中,大家可能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比较熟悉,涉及合伙企业类型的税较为陌生。合伙企业涉税问题,若仔细研究下来,其实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笔者也是在不断的学习与研究,分享一些个人见解,供大家参考。笔者也将通过系列的文章持续探讨合伙企业涉税问题。
谈到合伙企业涉税问题,我们先不直接讲涉税问题,我们来梳理下涉及合伙企业重要规定的文件,先看下这个通知。
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这个文件距离现在已经25年了!这个也揭开了合伙企业从征收企业所得税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改变。改变的目的是,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说明以后的实施细则等要围绕这些目的去制定,去实施,该通知重要目的之一公平税负!那么以后涉及到合伙企业涉税问题,如果有重复征税的问题,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去跟相关部门沟通,获得支持与理解。因为合伙企业目前在执行的过程中确实有很多需要去完善,去明确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