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发票开具时点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23)764号修正)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也就是说是在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付款凭证,通常是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时的收付款,还包括应当收取款项的情况,但必须以发生经营活动为前提,正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zongju令(2024)56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时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7)691号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确认增值税收入没得说的,对于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解释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一般是指货物交付、服务完成、无形资产转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关于增值税纳税时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令(2016)65号)第三十八条以及上述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明确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界定。
三、开具发票与增值税纳税时点的交集
我们看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36号在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都有“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应该是指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基础上的、在具体情况下纳税义务时间之前的开具发票,比如“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还没有到此约定的时间就开具发票,那么开具发票时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也就是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
我们也看到《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者似乎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或者说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纠结。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这里的确认营业收入,由于在发票管理办法层面,或者相关文件未见到具体解释,是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确认时点,还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时点,亦或说是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我们知道这三个收入的确认是有差异的。
即便不纠结收入差异或者说就是增值税应税收入,那么是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开具发票时间并确认收入(依法纳税),还是按照开具发票界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并确认收入(以票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