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手段大曝光——收支两头不入账
偷税,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无非是隐蔽收入、虚列成本和虚假申报三种手段。原来有些单位隐匿了部分无票收入,但把所有成本都列入单位账册,导致出现“长亏不倒”的情形。这种情形在金税四期的税收风险预警中基本一查一准。
而有些企业,把隐匿的收入用于支出经营支出,采取“两头不入账”的方式来操作,账面上看只是经营规模小一些,毛利和净利等指标看起来还是正常的。这种做法,其实有更大的风险。隐匿收入,必然会导致国家增值税(部分货物还有消费税)、城建税等附加税的损失,也有可能导致国家所得税的损失。而隐匿支出,如果支出部分是工资薪金,有可能导致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损失;如果支出部分是采购的货物、服务,一方面直接导致国家印花税的损失,另一方面可能导致上游企业的增值税等税款的损失。其间接影响是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环境。

新疆某税务机关对当地某加油站的处罚案例中,我们就看到了上面分析的部分影子:
加油站长余某使用个人微信收取加油站的成品油及天然气销售款项,每日收取的销售款项一部分定期转至单位的对公账户上申报收入,另一部分则用于支付拉运天然气的槽车运输费用和临时工的工资。这种做法不但没有给单位“节省”税款,收到了659828.60元的罚单。
“两头不入账”,是偷税。在金税四期的强大风险排查功能下,无处遁形。

附公布的处罚案例全文:
阿克苏税稽罚〔2024〕61号
基本信息
xingzhengchufa相对人 库车***燃气有限公司阿格乡加油加气站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zongju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659,828.6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1-06 发布日期 2025-01-10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及理由 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2022~2023年,你单位期间由其站长余黎明使用个人微信收取加油站的成品油及天然气销售款项,将每日收取的销售款项一部分定期转至企业法定代表人欧秉强个人中国银行卡,帐号是62712567,欧秉强再转到你单位的对公帐户上申报收入,另一部分未入公帐直接用于站内的日常经营支出,主要是支付拉运天然气的槽车运输费用和临时工的工资,从而达到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经核实,2022年少申报销售收入4186786.21元;2023年少申报销售收入2386387.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财政部 税务zongju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zongju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之规定,你单位2022~2023年少缴增值税620122.05元。你单位因少申报缴纳2022~2023年增值税620122.05元,造成少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上述偷税额1099714.34元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659828.6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玖仠捌佰贰拾捌元陆角)。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