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论税款所属期
一次性奖金对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来说,有明显的jieshui效应,现在很多单位都在合理地运用这一政策,但对单位财务人员来说,则需要正确核算和申报纳税。这两天,一个小伙伴就在群里发问了:

我们截图到这里,就会发现这位提问的小伙伴没搞清楚税收所属期与申报期、会计计提与发放、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关系。这还真不能怪这位小伙伴,目前我们财务专业、税收专业在学校接受教育阶段都是美式教育方式,讲理论讲体系,与我们老一辈同仁接受苏式教育方式的讲实际操作完全不同。
我们先从美式教育的方式说起:
**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因为有会计分期的原因,将一项会计事项确认在哪一个会计期间,这就是一个“会计基础”(远古时期也叫“会计事项处理标准”)的问题。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会计事项归属期的一种会计核算基础。即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收付实现制是以资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一种会计核算基础。当现金收到时,确认为收入;当现金支付出去时,确认为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在会计处理上,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各项税费的计提,绝大部分是以计提来确认会计所属期间。
**税款所属期与纳税申报期**
税款所属期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所属时间段。纳税申报期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时间段。因为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方法不同,会产生对税款所属期的错误理解或记忆模糊。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是以权责发生制来确认税款所属期,特殊规定例外;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以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期间来确认税款所属期。
再从苏式教育的方式说起:
背景:某企业为按期纳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员工发放工资实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企业在2024年12月,计提全年一次性奖金,于2025年3月将全年一次性资金发放至员工。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税种税务处理比较如下:

Zui后从小伙伴提的问题来看:
这位小伙伴把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确认和个人所得税确认都放在2024年12月份,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主要在于个人所得税错误。
1.会计核算中,根据权责发生制要求,计提了费用,就应当归属于当期,这是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
2.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因为会计上计提工资奖金就计入当年企业所得额计算,有一个前提是企业必须于当年的汇算清缴之间实际发放。其法律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发生”是指实际发生,也就是实际支付,具体到现行的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会核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A105050表第5列与个人所得税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申报数比对。
3.个人所得税处理中,在2019年前,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这种计提就申报的情形还是比较多的。这种计提就申报个税的Zui大错误在于员工个人并未实际取得收入但却要支付税款,违反了税收的量能课税原则。
当然,实务当中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问题是,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两三年后一次发放。原本每年都不用交个税的员工,却因为以往年度的减除费用无法在当年减除而产生个税税款。
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这位小伙伴应该能明白了。也希望与这位小伙伴有类似问题的朋友能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