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要谨慎,小心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更新:2025-01-16 08:30 编号:36148509 发布IP:115.194.14.67 浏览: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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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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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

Nominee Shareho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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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又被称为隐名持股、名义持股、假名出资,是指让别人以自己的名义出面代替自己持股的行为。在股权代持情况下,工商登记中显示的股东就会是该名义股东,而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的代持关系则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在实践中,一些实际股东出于法律规避、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原不愿意作为显名股东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从而会寻找他人代持股权。

代持股权可不是一件小事,稍有不慎,可能要为公司债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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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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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甲两年前从某大学毕业后入职A公司,刚入职不久,涉世未深的小甲就被老板洗脑代其持有了A公司50%的股份。

两年后,早已从公司离职的小甲却收到法院传票,被一个陌生人丙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仔细一看申请书才知道,原来A公司向丙借了一大笔款到期不能偿还,经过法院执行程序,A公司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丙申请追加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小甲提出了下列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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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一个名义股东,不享有股东的

实际权利义务,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

责任吗?

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实际股东因未在工商登记系统上进行登记,不得以代持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代持协议仅在协议双方内部发生效力。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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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持的股权已经转让了,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对于名义股东已将代持股权转让的情况,要区分股权转让时,该股权认缴的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还要看该股权转让的时间。

1、对于转让已届认缴出资期限的股权。

公司法规定,对于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转让已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仍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2、转让未届认缴出资期限的股权。

对于该种情况,要区分该转让行为发生在2024年7月1日前还是2024年7月1日后。


2024年7月1日我国新公司法开始施行,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024年12月24日Zui高人民法院发布《Zui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明确“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处理。”

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仅规定了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2016)Zui高法民再301号民事判决书、(2019)Zui高法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等Zui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股东在认缴股权的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不构成《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

对于2024年7月1日前转让未届认缴出资期限的股权的,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责任。对于2024年7月1日后转让未届认缴出资期限的股权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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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提醒大家,股权代持要谨慎,以免为公司债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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