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享受减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计税放弃减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放弃享受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Tips: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享受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免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简易计税享受减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计税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
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⑥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⑦销售的固定资产在购入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简易计税放弃减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不区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销售旧货(二手车经销企业除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