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4-12-18 08:30 112.10.243.28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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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已经施行5个月,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大量出现,有的被成功追加了,有的被驳回了,这是为什么呢?

今天,领创税管家就来聊聊:新《公司法》下,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以下是正文。

一、新《公司法》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有哪些?

1.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依据此条规定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在诉讼过程中直接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一种,是在执行过程中,在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审理法院的倾向,因为不同的法院的认识是不同的,有的会在审理阶段直接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的则只同意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

一个法律依据是《Zui高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一条规定,只能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而不能在诉讼过程中列股东为被告。

目前很多法院认为,如果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期,根据这条规定是不允许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只有股东的出资期限到期而未实缴的,才能追加。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建议要聘请专业的公司法律师代理,否则一旦追加理由错误,会追加失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

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的法律依据是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Zui高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种追加比较困难的是,需要申请人举证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或者线索,现实中这种举证是很难实现的。

除非有确切的证据,否则不建议依据此理由进行追加,否则很可能会追加失败。  

                 





3.追加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依据此理由追加的法律依据是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和《Zui高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此理由追加的难点在于,需要将历任未出资的股东全部追加为被执行人,依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遇到股权转让次数较多的公司,可能会遇到送达困难,且审理程序漫长的问题。

但这种追加,是在实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的办法,即将历史股东全部追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债务清偿的可能性。

二、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可以在审理阶段直接将股东列入被告。如果审理阶段,法院不支持的话,可以在执行终本以后,申请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2.其他的两种理由,只能在执行终本后,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对于案件比较复杂的,法院可能会组织听证。如果案情简单,法院一般是书面审理后,直接作出裁定。   

4.如果法院裁定不追加,则需要在15天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一审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则追加成功,被追加的股东也可以上诉。若一审判决驳回追加,则申请人可以上诉进行二审。

6.如果申请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则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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