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如何开具发票(受票方取得什么发票才是正确的)?
归纳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服务,属税法上定义的混合销售,按混合销售模式计税,但在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进行了例外的特殊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提供安装服务。
1、机器设备为自产,应当分别核算。
机器设备适用13%税率;安装服务适用3%征收率(选择简易)或9%税率。
2、机器设备为外购
(1)已按兼营分别核算
机器设备适用13%税率;安装服务适用3%征收率(选择简易)或9%税率。
(2)未分别核算(按混合销售处理)
全部按货物适用13%税率或全部按服务适用9%税率(从主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他货物(除机器设备),提供安装服务。
1、货物为自产,应当分别核算。
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安装服务适用9%税率(不能选择简易)。
2、货物为外购,为混合销售。
销售货物的纳税人适用13%税率;销售服务的纳税人适用9%税率。
一下: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货物是自产的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按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计缴增值税,其中货物是机器设备的安装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其他货物没有简易计税的规定。(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则从高适用税率);货物是外购的,回归混合销售的概念,随主业计缴增值税,特殊对待的是机器设备,若已按兼营分别核算的,可分别按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可选择简易)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zongju发布《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zongju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zongju关于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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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思考
1、42号公告没有给出机器设备的明确范围,根据惯例,这里的机器设备不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含钢结构件),也不包括活动板房,如果擅自扩大范围简易计税存在税务风险。
2、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概念在淡化,趋向于如果能分别核算的,分别适用税目税率,没有或未能进行分别核算的则从高或从主业计税。期待增值税立法明确,简化规定,减少实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