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真实经营与税务认定为何出现偏差?

更新:2025-01-27 08:30 编号:35128741 发布IP:112.10.243.28 浏览: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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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导语

**市**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zongju**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之间的税务纠纷引发关注。这起案件涉及到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以及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问题。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案例回顾

1.税务稽查与争议起因 2019 年 11 月 27日,第三稽查局在税务稽查中发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 2017 年拖欠税款 16.3万余元,因无法查找该公司实际经营人,便认为**市**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要求**公司补交税款。 **公司得知后,向税务机关提交了从**公司购买建材、销售使用建材的所有凭证及账款销售记录,以证明实际发生了购买和销售行为,不存在虚开行为且已依法纳税,**公司拖欠税款与己无关。 2.行政处理决定与诉讼请求 事实已查清,但第三稽查局因无法找到**公司补交税款,仍强行要求**公司补交,并于2020 年下达了两个行政处理决定:吉市税三稽停票(2020)2 号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和吉市税强扣(2020)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上述两个决定书,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3.证据提交与质证情况 **公司提交了多组证据,包括采购合同、汇款凭证、发票、库存单据、物流清单等,证明与**公司存在真实交易,取得的发票合法,且发票经过认证。还提交了**公司的相关信息以及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复议材料等。 第三稽查局除对**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企业信息证据无异议外,对其他证据均认为与本案审查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无关联性。其认为**公司未依法履行纳税争议的救济程序,税务处理决定已生效。 4.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 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了认证。对**公司提供的证明企业信息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不符合规定的证据不予采信;对第三稽查局提供的证据,认定其在作出两个被诉决定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信。 Zui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案例分析

1.事实认定方面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认定**公司观点:**公司强调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真实交易,取得的发票合法,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公司欠税与己无关。第三稽查局观点:第三稽查局认为**公司向**公司开具的 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且**公司已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据此认定**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法院认定:法院依据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程序及证据,认定**公司因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这一行为,符合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理决定依据认定**公司观点:**公司认为第三稽查局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理决定依据错误,是在未充分考虑其提供的证据及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第三稽查局观点:第三稽查局辩称其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公司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义务,且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作出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和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第三稽查局作出的两个决定是基于**公司同一税收违法事实,即未按税收处理决定履行义务,在经催缴后仍不履行,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后续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法律适用方面纳税争议前置程序认定**公司观点:**公司认为自己已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税务问题,不应再受纳税争议前置程序的限制,直接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是合理的。第三稽查局观点:第三稽查局强调纳税争议应以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公司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税务处理决定已经生效,本案不应受理其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法院认定税务处理决定属纳税争议,应以行政复议为法定前置程序。**公司未按规定提起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税务处理决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对**公司相关意见不予采纳。“一案一诉”原则认定**公司观点:**公司的两个诉讼请求针对的是同一税收违法事实引发的两个行政处理决定,认为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审理是合理的。第三稽查局观点:第三稽查局辩称两个行政行为类型、作出时间、依据、法律功能均不同,违反 “一案一诉”原则,应分案审理。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诉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同一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行为,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并不违反“一案一诉” 原则,对第三稽查局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知识延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如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第九条第一款: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到了法庭辩论的Zui后阶段,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下面让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此案件体现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法定职权以及企业在面对税务处理决定时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对于企业而言,了解纳税争议的前置程序以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确保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此案件也提醒我们,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quanwei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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